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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件中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人,公诉人是对其提起“申请回避

蔡** 北京-丰台区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09 14:08:25 300人阅读

刑事诉讼案件中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人,公诉人是对其提起“申请回避”还是“要求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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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并且是书面提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七条审判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一)人民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
(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
(三)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四)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六)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二审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发回重审的;
(八)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或者依据未经法定程序调查、质证的证据定案的;
(九)依法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不收集的;
(十)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十一)收受、索取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律师等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十三)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十四)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十五)、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十六)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第五百八十条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2020-10-09 14:0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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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 民事诉讼回避其他人员包括哪些

    律师解析 在这里,我们要特别关注的是有关审判人员的避让问题,其中包含了诸如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勘验人员等多个群体。需要强调的是,以下几种情况,如果出现的话,通常会被视为必需进行避让的情形: 首先,当某位相关人士是本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是其代理人为他的直系亲属或是在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 其次,如果这位直接利害关系人处于跟本案有实质性的利益冲突的关键阶段; 最后,如果这位相关人士跟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间存在除法律规定外的其他过于密切的关联关系,这将可能对案件的公正判决产生潜在影响,因此,同样也需要做出避让的决定。

    2024.04.28 140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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