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父悄悄的挪用了公司里面的资金,并且他为了能够不让别人发现做了假账,后来公司调资金的时候才发现资金链出现了断裂,经过调查他才被发现,请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挪用资金罪数额有什么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即以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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