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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除了有法定的审判权,还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果发生行政方面的争议、行政相对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需要依法判决。那么根据规定行政诉讼法判决强制执行可以吗?
行政诉讼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执行措施。
可以。《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是强制执行。强制检定是指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实行定点、定期的检定。
1、判决书(或裁决书)复印件一份(并携带原件供立案核对)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携带身份证原件供核对)3、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当事人签字按手印)4、判决书或裁决书送达回执或生效证明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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