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制止对自己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参考以下法律条例:《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扩展资料:正当防卫的误区。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3.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4.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决定的。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便是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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