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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爆破分公司的条件

王** 广东-东莞 其他咨询 2020.10.08 07:07:01 1439人阅读

设立爆破分公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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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分公司的条件:具体内容为: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2、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对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进行立案的法定条件是:行为人有故意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专业律师法律分析: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立案条件是行为人有故意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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