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法官两次审理、裁决同一个案子就是说一个案子裁决胜诉后,因为上诉到上级,上级发回重新审理,还是由案件的原审法官来审理这个案子并裁决败诉这是不可能的!对于上诉案件的发回重新审理,按照规定:
1、必须重新组成合议庭;
2、原审法官须回避任何不会把发回重新审理的案子交由原审法官审理的。这样明显违反程序法的事情,任何都不会去做的--因为这是违法的发回重审的案子,重新组成合议庭(原审法官不在内)审理后,是可以出现与原审裁决不同的结果的。这里面也许是纠正了由于原审法官素质(水平、能力等)不高而作出的错误裁决,也可能由于出现新的证据而做出新的裁决这种情况不能判定一个有问题的如果认为重新审理的案子裁决不公,可以到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出抗诉的诉求,检察院认为应当抗诉的,会对该民事裁决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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