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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涉及的房产,属于双方在离婚期间男方的父母购买,那么即使该房产已经登记男方的名字,该房产也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同时,关于男方的父母是否有权利收回该房产,应该由男方及其父母之间协商解决,与女方无关。
2020-10-07 13:37:1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