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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应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依据

杨* 云南-昆明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0.10.06 19:28:48 459人阅读

医生应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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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生应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依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生履行告知义务是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无论是药物治疗还是进行手术、辐射治疗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伤害,只有医生向患方履行告知义务,才能让患方理解医生的治疗行为,进而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否则将构成侵权,这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的体现。
法国民法典有这样的规定:任何人均享有身体受到尊重的权利,人之身体不得侵犯,损害人之身体的完整性仅以对该人的治疗有必要之情形为限,并且,除因当事人的健康状况有进行手术治疗之必要,并且本人不能表示同意之情形外,事先均应征得当事人本人的同意。另一方面,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强、技术程度高等特点,如果医生不告之,患方很难知情,很难理解、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所以作为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应该肯定医生有告知的义务。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保护患方自主决定权的需要,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医疗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它的一切手段都应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的权利和意志,因为任何不利后果最终都要由患者承受,患者是医疗风险的承担者,尽管患者不可能也不应该干涉医生的诊疗方案,但医生履行告知义务,争取患方理解医疗方案的优劣得失、后果风险及医生如何对各方案进行取舍、取舍的道理,均在情理之中。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在关系自身重大利益的事情上,应由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借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做出合理的判断,这是意思自治的真谛,因此,应该赋予医生告知义务,未经告知并取得患方的理解、同意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最高指导原则,被人们称为“帝王规则”它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约定的义务,不损害对方利益。具体到医疗行为中,医生应该谨慎、勤勉、忠实,一切以患者利益为中心,尊重患者的权利和选择,尤其是避免凭借其专业所长和当事人对医疗的不知情在医疗时随意取舍,树立国际医疗道德观念的《日内瓦宣言》规定:“医生首先考虑的应是病人的健康,医生要凭自己的道德意识和尊严来从事医疗工作。”《国际医疗道德法典》规定:“医生必须经常把保持病人的生命的责任铭记在心,对病人要忠诚并献出所有的医学技术。”作为道德义务的法律化,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延伸,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
确立医生的告知义务,保护患方的知情权是合理分配医疗风险,公平保护医患双方的要求。现代社会中,高技术的采用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发生事故风险的几率,医疗行为即是如此,如何正确面对医疗风险并合理分配、化解风险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医疗行为具有侵害性和危险性,常会带来副作用、并发症,某些较前沿的治疗方法,如非常规手术、临床试验疗法等由于未臻成熟,风险更大,非经患方同意而由患方单独承担医疗风险是不公平的。
同时,医疗中有许多的未知领域,患者的病情千差万别,如果一概否认非常规疗法、临床实验疗法的积极意义,则必然会抑制医务人员的创造性,使他们畏惧医疗风险而不敢实验,使医疗活动陷入消极的误区。这样不仅对医学的发展不利,而且对患者也不利,所以从积极治疗的角度来看,应允许进行非常规的疗法以及医疗实验,而在这里就更应该确立医生关于医疗风险的告知义务,让患方知情。一旦出现医疗失败、副作用或并发症等医疗风险,在医生方面无过错的情况下,免去医方责任。当然对于患者的不幸,完全可以通过保险的方法予以补偿,以示抚慰,那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了。而如果医生未尽告知义务,则应认为医生有过错,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样才能体现公平,才能使医患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公平保护。

2020-10-06 19:30:48 回复

告知义务的告知对象为患方, (一)成年患者本人,18岁以上的,16岁以上未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二)患者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 (三)患者的委托代理人。在这里,我们应区分患者,患者不同告知义务亦不同,将患者区分为特殊患者和普通患者,其殊患者包括婴幼儿患者,老年患者,特殊体质的患者,危急诊患者,这些患者需要特殊的告知,因为他们的治疗和常人不同,需要医方特殊告知。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保险公司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造成第三人死亡并且驾驶人负交通事故的主责或全责。但还存在一种情况,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除了垫付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部分外,那么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从机动车外的第三人相对于机动车处于弱势地位。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或无证驾驶。这导致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一样,交强险是否应向驾驶人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这时在可以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该驾驶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为了保障第三人的人身安全及事故发生后得到补偿的可执行性及保险分担社会风险而设立了交强险这一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出发,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主动向受害人的家属赔偿。这里所说的“致害人”指的是谁,除了该免责条文之外的其他交通事故,尤其是保险会所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规定有驾驶人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由此条可见。对于这个问题争议很大,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醉酒驾驶,成为交强险拒赔的最突出的理由,但该条同时规定了,最终的实际赔偿者还是醉酒驾驶人,是不是醉酒驾驶的驾驶人,保险公司在垫付抢救费用后,人民判决交强险赔偿的案例占多数,不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是起一个垫付作用,交强险应当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交强险对于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部分。但是当驾驶人赔偿后。那么问题就出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只规定了“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于交强险保险免赔拒赔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对于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部分,如果回答是肯定的,保险公司肯定是拒赔,对于医疗费用这一块、无证驾驶,更为严格,即便存在醉酒驾驶的情况,“醉酒后驾驶”较之“饮酒后驾驶”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争取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后。对于醉酒驾驶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驾驶员醉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在交强险的赔偿问题上,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纵观人民司法实践。在这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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