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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是该怎样认定的

杨* 贵州-黔西南 刑事风险防控咨询 2020.10.06 09:44:41 455人阅读

内幕交易是该怎样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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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内幕交易是该怎样认定的问题解答如下, 内幕交易的认定是摆在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前的一个永久性课题,“以所知谋所利”近乎人情,但却严重侵蚀市场赖以生存发展的公平基础。随着“道”和“魔”关系的此涨彼消、此消彼涨,各国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的认定都在因循一定脉络演进发展。无论如何,业界普遍认为,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演着史诗
般波澜壮阔的资产注入、整体上市、并购重组、业绩改善大戏的时点,对内幕交易认定给出更细致、更统一的标准,正当其时。而且,从发展的眼光看,一个《内幕交易认定办法》由试行、确立至于随市场步入演化进程,则从“因时”之举更上升到“因势”的层面,对于资本市场的长治久安和健康发展,自然具有深远意义。
据介绍,《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其中,以内幕交易主体计,“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两类主体的概念,在《证券法》中已有若干规定,《证券法》第74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更是明确列举了若干“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情形。《办法》中则进一步丰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类型,并细化了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这类主体的认定标准。此外,还对盗用、利用他人名义实施内幕交易者,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人,对于“利用他人名义”,则列举了三种情形: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给他人购买证券,但所买证券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归属本人;卖出他人名下证券,且能直接或间接地从卖出行为中获利;对他人持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
内幕交易行为主体之外,就是对“内幕信息”这一内幕行为构成要件的认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凡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就内幕信息的列举,主要援引自《证券法》第67条、第75条。在此基础之上,《办法》还就“内幕信息敏感期”做出了规定,即内幕信息形成之时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
当然,如证券买卖者不知悉内幕信息,买卖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关,有正当理由相信内幕信息已公开,事先不知道获取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为收购公司股份依法进行的正当交易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正当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对于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规定了收益和规避损失两个角度。其中,收益为卖出证券的收入与持有证券的价值之和减去买入证券的成本,交易费用从中扣除。为此,《办法》确定了“基准价格”,即内幕信息公开后某一试点的市价或某一时期均价,在成本收益的会计方法上,可以选用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平均成本、移动平均等方法。规避损失是指卖出证券的收入与信息公开后相应证券价值之差。

2020-10-06 09:45:41 回复


一、怎么认定内幕交易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即内幕人员。所谓内幕人员,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依本条第3款及《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行为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内幕交易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极易与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正当交易行为发生混淆,前者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后者则是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尤其是内幕人员的正当的交易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形:
1、不知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此类内幕人员根本就不知道内幕信息;
2、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此类内幕人员知悉内幕信息但其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并没有利用其所知信息。对于
第一种情况,由于缺乏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内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与内幕交易行为区分开。对于
第二种情况,由于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并未被内幕人员在证券、期货交易中加以利用,从而内幕信息也就不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显然,不具备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性。为了更好地区分上述情形,我们有必要科学地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的几个基本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存在着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2、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
3、该交易行为利用了内幕人员合法持有或非内幕人员非法持有的内幕信息。在看完上文内容后,相信您对有关“怎么认定内幕交易罪”以及“内幕交易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我们应注意的是,虽然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但是对此类过失行为也应施以行政处罚。由于时间关系,今天就为您介绍到这。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相信他们会为您提供帮助。


一、怎么认定内幕交易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即内幕人员。所谓内幕人员,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依本条第3款及《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行为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内幕交易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极易与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正当交易行为发生混淆,前者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后者则是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尤其是内幕人员的正当的交易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形:
1、不知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此类内幕人员根本就不知道内幕信息;
2、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此类内幕人员知悉内幕信息但其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并没有利用其所知信息。对于
第一种情况,由于缺乏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内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与内幕交易行为区分开。对于
第二种情况,由于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并未被内幕人员在证券、期货交易中加以利用,从而内幕信息也就不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显然,不具备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性。为了更好地区分上述情形,我们有必要科学地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的几个基本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存在着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2、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
3、该交易行为利用了内幕人员合法持有或非内幕人员非法持有的内幕信息。在看完上文内容后,相信您对有关“怎么认定内幕交易罪”以及“内幕交易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我们应注意的是,虽然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但是对此类过失行为也应施以行政处罚。由于时间关系,今天就为您介绍到这。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相信他们会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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