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台湾法律咨询 > 嘉义县法律咨询 > 嘉义县行政诉讼法律咨询 > 民诉法中的延期审理与诉讼中止民诉法第146条第1项规定的可以延期审理

民诉法中的延期审理与诉讼中止民诉法第146条第1项规定的可以延期审理

朱* 台湾-嘉义县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06 08:26:30 498人阅读

民诉法中的延期审理诉讼中止民诉法第146条第1项规定的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为: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民诉法第150条第4项规定的可以中止诉讼的情形为: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请问这两条有什么区别。如果被告因被刑事拘留无法参加诉讼,应该延期审理还是中止诉讼?为什么?如果原告因突发疾病入院治疗无法到庭,应该延期审理还是中止诉讼?为什么?希望能回答的详细一点。谢谢谢谢!!!!

其他人都在看:
嘉义县律师 行政类律师 嘉义县行政类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延期审理已确定了下次的开庭日期,比如延期一个月。中止审理没有确定也无法确定下次开庭的日期,只是宣布中止审理,下次开庭日期有待阻碍开庭的情形消除后再确定。原告突发疾病入院,无法确定其能到庭的日期,应该适用中止审理。当然要看什么样的病了,能确定出院到庭日期的,也可以延期审理。

2020-10-06 08:27:30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