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这一收养关系应当如何处理。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子女,须双方共同。据此,父母可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是,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在法律上与子女的亲权关系已经消灭,已不存在经其同意的问题。因此,民法总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当然,如果各方当事人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也是允许的。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这一收养关系应当如何处理。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子女,须双方共同。据此,父母可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是,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在法律上与子女的亲权关系已经消灭,已不存在经其同意的问题。因此,民法总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当然,如果各方当事人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也是允许的。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这一收养关系应当如何处理。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子女,须双方共同。据此,父母可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是,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在法律上与子女的亲权关系已经消灭,已不存在经其同意的问题。因此,民法总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当然,如果各方当事人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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