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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什么情况下刑事责任,什么情况下刑政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解释》第二条明确,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以及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均属于“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如实施上述行为,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二人以上轻微伤,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根据最高法《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专业解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何种情况下须承担连带责任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况中,公司股东将有可能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首先,如果公司股东滥用了公司作为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其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权利,从而导致其损害了公司的债权人之权益的话;其次,如股东存在出资不够的问题,那么在公司设立之时的其他股东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再者,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能成功设立公司的情况下,他们将会对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负有连带责任;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会涉及到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问题。
专业解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何种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一、关于股东须承担连带责任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点:首先,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若股东无法有效证明公司财产与其自身财产相互独立,则应对公司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其次,倘若公司股东恶意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并对公司债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失,那么这些股东也应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解答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完成之后,如涉及到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害等情况,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其所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若存在剩余赔偿责任,则应依照以下规则进行分配和承担:(一)当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应按照各自过错的严重程度,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专业解答若是故意制造或大量出售伪劣肥料,将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依照相关规定,对于生产和销售假冒农药、伪劣化肥等危害农业生产的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不等的刑罚,同时还要被处以销售额50%以上至两倍以下数额的罚款。
专业解答在何种情形下追尾事故中的后车无需承担责任以下为几种追尾事故中,并不需承担责任的情况:1.由于前车违规越线行驶而引发的追尾事件;2.因前车强行变道,未及时打转向灯等原因造成的追尾事件;3.在前车倒车时发生的追尾事件;4.前方车辆驾驶过程中存在恶意斗气行为所导致的追尾事件;5.前车在通过红绿灯路口时,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而引发的追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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