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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颇有争议的点有哪些?

刘* 江西-赣州 其他咨询 2020.10.05 06:47:47 377人阅读

婚姻法中颇有争议的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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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所谓的新婚姻法,是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争议最大的法条是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七条:涉及的是房产问题,一般在离婚时,直接会让非出资方没有所有权,无家可归。这更多是情理和法律的冲突。因为在中国,普通的打工一族要在城市买房子并不容易,为了买一套房子,一般要耗尽家里两三代的积蓄。故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是因为子女结婚,而视为对子女配偶的赠与,在离婚时,要分其一半,这是非常的不合理的。你想想如果你是出钱买房的一方,要分一半财产给对方时,你会怎么样  第九条:男人一般会认为,这是侵害了其生育权,只要女方不生,那男方就不能有孩子了。但是生育权本是身体权,是女方的的人格权利,应由其自主支配,这是在法律上再次对女性人格的保护的体现。如果女方不生,男方可以选择离婚,找别的人生。  第十条:这也是涉及了房屋产权的问题。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此人就已经取得不动产的物权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这只是债的问题。而解决方法就是夫妻共同支付首付款,如果一方没钱,可以通过签订借款合同方式来解决。  个人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让婚姻更为纯粹,让人们明白,婚姻本身是带不来财富的。财富是要通过夫妻二人的努力共同创造的。  相关法条: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020-10-05 06:4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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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4 734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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