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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明确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吗

蔡** 北京-丰台区 刑事立案咨询 2020.10.04 19:27:16 300人阅读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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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谢谢阅读!

2020-10-04 19:28: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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