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恶意磋商的法律责任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恶意磋商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恶意磋商可以构成缔约过时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大的区别就是发生的时间不同。我们知道,违约责任时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的旅行过程中,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即发生在合同订立磋商阶段,或合同虽成立但还未生效的阶段。当然,缔约过失责任也适用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
除了必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以外,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还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缔约相对人遭受损失义务,这种损失表现为缔约人相信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造成的损失。
(2)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相互解除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以及保护等义务。如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形,即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缔约一方的损失是由另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所造成的。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人有过错。
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合同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大多数人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来说,直接损失应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及上述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或称可得利益)是指丧失与第三方另定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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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恶意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的法律责任是损害赔偿责任。恶意抢注人滥用诉权的情形,司法判决不能仅仅是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令恶 意抢注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认定恶意注册,但仅仅是注册行为的话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是不需要赔偿的。
专业解答一般不会触及刑法。证实是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他会被撤销的。造成的损失要另行起诉。关于商标抢注行为,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专业解答对于恶意抢注知名商品的商标的行为当事人是可以提出异议的,收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证据,收集材料证明您品牌的影响力,并且证明注册人与您存在利益关系。这样在商标为注册之前便可以有很大力度的维护。著名商标的标准已经证明抢注人的故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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