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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被人恶意抵押在的官司

彭* 河南-南阳 抵押担保咨询 2020.10.04 04:51:19 399人阅读

房产被人恶意抵押在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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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房产被人恶意抵押在的官司问题解答如下, 分几步吧:
首先,你先确定你的房子的房龄:一手房的,大多数银行都会欢迎。二手房的,A房龄不超过5年,一般来说只能贷到房子价值的60%-70%最高。超过5年的,只由一些小商业银行会欢迎你,四大国有基本你就不用去了,去了也不会有人鸟你。
其次,带上你的证件,包括身份证(如果房产有多人名字的,必须带上其他人的身份证,夫妻的还要带上结婚证),房产证,还有你的工作证明,或者收入证明(要确认你有能力还款),如果是企业法人或者个体户,还必须带上营业执照这些,这些你可以先咨询各地银行营业网点。
然后,到了银行,
首先银行工作人员会检查你所有的证件真伪。完了觉得可以给你办,
首先会约个估价师去给你的房子估值,除了价值,银行才会根据比例给你算出可以贷多少钱。
然后会约你找个时间去签抵押贷款合同及公证之类的文件,约定还款方式及期限。
然后,接下来就是银行的职员的事了,这阶段你不要理。搞好了银行自然会通知你,放款时间等等。
最后就钱到手房产证抵押掉。大国有银行不要去态度差而且没服务。商业银行像招行,民生之类的,你贷款一般超过30W,都会有很多贵宾服务,而且员工态度又好。一般来说,一笔贷款从开始到结束,客户到银行的次数,不会超过3次,也不麻烦,就看你找得那家银行服务怎么样了。

2020-10-04 04:53:19 回复

对于房产证被恶意抵押有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案情]2007年2月15日,王某潜入张某家没有发现值钱的东西,顺手将其房产证偷走。张某发现没丢什么东西,就没去报案。同年7月,王某持张某的房产证、身份证(假证,与本人不一致),向徐州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申请贷款。三天后,信用社的信贷员刘奇、房管部门工作人员李明以王某为借款人、张某为抵押人,办理了从信用社借款13万元的抵押登记手续和借款手续,并将张某的房产证存放在徐州某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处”),直至贷款到期后,王某仍未还钱。为此,信用社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评析]法庭已查明涉诉抵押借款合同是王某和信用社信贷员刘奇、房管部门工作人员李明共同办理的,原告张某对此一不知情、二未到场、三无书面授权手续、四从未予以追认。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说,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必要条件,而本案涉诉的抵押合同以原告房产为王某贷款作抵押担保,缺少的正是原告本人同意用其房产抵押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应手续上原告的指纹、印鉴经鉴定均非本人所留,充分说明抵押合同的不真实性,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应依法确认涉诉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房管处持有原告的房产证无法律根据,且应承担返还义务。自抵押担保后,原告的房产证就一直由房管处持有和保管,这一点已超越其职责范围,且无原告张某授权。房管处作为管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政府职能部门,其职责为审查抵押登记、依法予以登记和发放抵押权证书,无权扣留、保管抵押人的房产证。其越权持有原告房产证,其实是一种变相的“扣留”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对房产证及相应房产享有的民事权利,构成了民事侵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房管处持有原告房产证,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房管处应当承担返还原告房产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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