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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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在2007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且一方发生婚外情则另一方可以得到房屋总价款的四分之三。现A称B发生婚外情,要求离婚并且依据协议分割房产。离婚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但对于财产分割一事有所分歧,原告认为此协议有效而且现在被告发生婚外情,故应得到房产总价的四分之三,被告籂C夹莳蝗D却说没有婚外情,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协议成立却不生效。请帮忙分析,凑字数就行。
关于离婚案的案例分析如下: A在画院工作,有一些绘画、书法作品,其中一部分已经售出。B提出要将A的全部绘画、书法作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折价分割。对此案的处理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A的绘画、书法作品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它们全部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的。另一种意见认为,A的绘画、书法作品是个人智力成果,作者有决定将其作品永久收藏、馈赠他人和依法出售等权利。此外,二人育有一子,今年20岁,现已大学毕业,欲出国继续深造。A与B达成协议儿子归B抚养。但B要求A承担儿子出国深造的费用。 分析:A的绘画、书法作品属于知识产权中,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应该折价分割。A应负担儿子出国深造的费用,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有协议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0-10-03 19:09:29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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