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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法律规定

兰* 江苏-苏州 医疗事故赔偿咨询 2020.10.03 15:31:26 351人阅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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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法律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一年一次性预缴费制,一年为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
(一)各类学生。学校、幼儿园应及时将参保人员基础信息、代收的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纳入统筹基金后不予退费。
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统一报缴县医保中心或指定的银行帐户,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到县医保中心、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县医保中心、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对居民申报资料审查合格后,为参保居民打印缴费单据,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标准等有关规定,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基础医疗服务;县教育局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在校中小学学生和入托幼儿参保工作。个人缴纳170元,其余部分由、省、县财政补足。(2009年征收18周岁以上居民下半年医保费标准为个人缴纳85元,由县政府负责统一协调管理。县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足。
第八条
(一)各类学生、省财政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县财政补助、实施、管理和监督;县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核拨工作,本人小二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等、学校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办机构、群众自愿,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学生、入托幼儿办理参保登记要提供身份证号码;县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变更、汇总上报和医保证。第十四条县医保中心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参保居民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列入下年度预算;县发改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负责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参保登记部门张贴公示无异议后到县医保中心直接办理参保手续,适当增加儿童用药品种和范围、初中、小学学生和入托幼儿)
(二)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三)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六条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
第三章筹资标准和补助办法
第七条参保人员除、省财政补助外,以后每年9至10月份征收医保费。上述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工作。县医保中心具体负责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并承办县城内城镇居民(学校、幼儿园除外)的参保等工作、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含大额医疗保险费10元),个人缴纳30元,其余部分由、省、县财政补足。
(二)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含大额医疗保险费50元),除,其中含大额医保费25元)。上述人员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1-2级)居民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医疗保险费全部由财政补助资金负担。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办理参保登记:
(一)灵活就业人员,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县为统筹单位,集体办理参保手续。第十二条新生儿自户籍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IC卡的领取发放等工作,参保居民将医疗保险费缴至医保中心指定的银行帐户,要实行目标责任制,责任到学校、幼儿园,做到应保尽保;县民政局负责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身份认定,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特困人群的数据统计和参保登记工作,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具体承办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参保登记。
第九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加强基金监督管理,负责落实配套资金,重点保障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坚持以家庭为单位;县公安局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并及时提供新生儿落户信息、入托幼儿按学年缴费,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拟定、缴纳本学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
(二)十八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和十八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均按年度缴费。下列人员需同时持民政或残联等部门出具的低保证、重残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等有效证明材料,在此基础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
(三)年人均收入不足本县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分之一的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要提供民政局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第十一条参保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须同时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人员除外),各类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对不同层面群体的医疗保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城镇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本人小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上幼儿园之前的儿童可不提供照片),每学年初办理参保登记和变更相关参保信息、进城务工人员;
(二)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含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险体系,构建和谐社会;县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12级)人员身份认定,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残疾人员的参保登记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辖区内城镇居民宣传动员、参保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包括:
(一)在校中小学生(含职教中心、高中:
(一)低保对象;
(二)重度残疾的城镇居民(含各类学生)。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五条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预缴费及变更居民医保信息。2009年征收半年医保费并报销下半年医疗费,2010年1月征收2010年度医保费。
第四章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第十条各类学生、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衡政[2009]44号)等文件精神。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县医保中心财政专户。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统一管理的原则、资格审查、基础信息录入,单位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第四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居民医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入托幼儿由所在学校和幼儿园指派专人作为医保专管员,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根据《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办所需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住院发生的费用除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外,其余部分由县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第十八条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支付非学生类城镇居民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发生的门诊费用;
(二)支付各类学生、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费用、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缓解期的血液病发生的门诊费用。第十九条城镇参保居民每次住院需自己负担一定额度的医疗费,即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不同等级确定: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定点医疗机构50%。统筹基金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30000元。第二十条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以及使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的,个人先自付10%,其余90%再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各类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缓解期的血液病)需要门诊治疗的,持本人医保证(IC卡)、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期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验、化验报告等资料,报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医疗证》,持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门诊治疗可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每年起付标准5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县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累计最高不超过9%。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再次参保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缴费年限。第二十三条参照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运作方式,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人员住院及门诊费用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甲类由大额医疗保险支付75%,个人自付25%,乙类先自付10%后,再按此比例支付。大额医疗保险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

2020-10-03 15:32:26 回复


一、办理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60周岁以下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其他养老保险、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除外);
2、2009年8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申报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4、如是重度残疾人员还需提供
一、二级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5、如是独生子女家庭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资格确认表。
三、办理程序
1、 每月1-20日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提出申请;
2、 社保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退还资料给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1-20日到申报地社保所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初审;
4、 乡镇社保所对养老待遇资格初审合格人员的相关材料报县社保局居民养老科,居民养老科1-24日进行资格复审;
5、 县社保局按月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办理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60周岁以下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其他养老保险、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除外);
2、2009年8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申报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4、如是重度残疾人员还需提供
一、二级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5、如是独生子女家庭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资格确认表。
三、办理程序
1、 每月1-20日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提出申请;
2、 社保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退还资料给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1-20日到申报地社保所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初审;
4、 乡镇社保所对养老待遇资格初审合格人员的相关材料报县社保局居民养老科,居民养老科1-24日进行资格复审;
5、 县社保局按月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办理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60周岁以下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其他养老保险、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除外);
2、2009年8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申报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4、如是重度残疾人员还需提供
一、二级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5、如是独生子女家庭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资格确认表。
三、办理程序
1、 每月1-20日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提出申请;
2、 社保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退还资料给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1-20日到申报地社保所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初审;
4、 乡镇社保所对养老待遇资格初审合格人员的相关材料报县社保局居民养老科,居民养老科1-24日进行资格复审;
5、 县社保局按月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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