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吉林法律咨询 > 吉林市法律咨询 > 吉林市受理范围法律咨询 > 变造文书罪立案标准

变造文书罪立案标准

孙** 吉林-吉林市 受理范围咨询 2020.10.02 20:41:40 410人阅读

变造文书罪立案标准

其他人都在看:
吉林市律师 诉讼仲裁律师 吉林市诉讼仲裁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对于变造文书罪立案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变造货币罪立案标准: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相关司法解释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9.8法释26号)第七条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5:。

2020-10-02 20:42:40 回复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其发生根据可以分为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指以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或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的物权变动,此种物权变动必须遵循物权公示的一般原则才能发生效力,即不动产物权要办理变更登记,动产物权要交付。但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有时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本条主要规定了基于公权力的行使而使物权发生变动的情形:1、因国家司法裁判权的行使、仲裁裁决而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此类物权变动中,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就是当事人的物权设立、变动的时间。这里需要说明两点:第一,导致物权变动的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指直接为当事人创设或者变动物权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等,例如离婚诉讼中确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某项不动产的判决、分割不动产的判决、使原所有人恢复所有权的判决等。此类设权或者确权的法律文书本身,具有与登记、交付等公示方法相同的效果,因而依据此类法律文书而进行的物权变动,无需再进行一般的物权公示而直接发生效力。第二,由于的判决书或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等,所针对的只是具体当事人而非一般人,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来说公示力和公信力较弱,因此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依照判决或者仲裁裁定而享有的物权,在处分时,如果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2、因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而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此类物权变动,主要指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而产生的物权变动。国家征收,是国家取得财产的特殊方式,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进行公告,这已起到了公示作用,因此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之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