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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11条是如何规定的?

王** 广东-深圳 其他咨询 2020.10.02 18:16:06 419人阅读

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11条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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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适用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人民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假释罪犯出监所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派员或者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送达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一式二份。
人民送达管制、缓刑罪犯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包括:执行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告知书,送达回执等。
、送达假释罪犯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包括:假释裁定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裁定书,出监所鉴定表或改造表现鉴定材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告知书,送达回执等。
人民、、向区县司法局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还应将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分别抄送罪犯居住地区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县局。

2020-10-02 18:1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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