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此案时,存在两种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顾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另一种观点认为顾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之所以不认定交通肇事罪,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定法律所指的“道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本案的案发地是在顾某家中的庭院内,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道路范畴。所以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顾某的刑事责任。
9月,顾某晚上开车回自家的院内,由于夜间光线太黑,顾某又喝了一些酒,在倒车时将外甥迟某碾压在车轮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顾某立刻报警。公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向提起公诉。
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顾某有自首情节,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许天如有期徒刑3年。
此案中,顾某在自家院内倒车,应当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应当预料到驾车不慎可能导致他人伤亡的后果,但他没有采取谨慎的措施,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在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存在致人死亡的结果,而且其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专业解答过失致人死亡并不一定就是犯罪行为,只有在缺少刑法因果或存在免责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意外事件导致的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但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应该预见到潜在的死亡风险,却因为疏忽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那么就会被视为犯罪。
专业解答故意伤害罪就是明知会损害他人身体,还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出现。而过失致人死亡是没预见到,或自信能避免严重后果。故意伤害是故意犯罪,过失致人死亡是过失犯罪。故意伤害的量刑要看伤害程度,过失致人死亡的处罚相对较轻。
专业解答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核心在于,认真研究行为主体的疏忽行为和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比如,某人因为粗心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生命造成威胁,或者虽然已经察觉到这种风险,但却过于自信地觉得可以通过某种手段来避免。这种情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违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比如在生产作业时操作不当、在道路交通中违法驾驶等。
专业解答在因过失导致他人生命权遭受侵害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中,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赔偿标准数值。具体赔偿金额需要综合考虑多个要素,如丧葬费用、被扶养人的生活支持费用、受害者的死亡赔偿金等。这些要素会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被告方的赔偿能力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衡量。
专业解答过失致人死亡的罪行审判,不只是看赔偿金额的多少,而应该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过失程度、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多方面因素来全面评估和判断。在法律上,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满足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就会受到刑事判决的制裁。但我们也应该明白,对受害者家属进行充分赔偿,确实是减轻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可以让行为人得到法律的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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