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接受,形成事实上的物业合同关系。
2、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存在实际履行的客观事实。
合同的实际履行是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予以接受的。
3、成立事实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费应继续按原约定标准支付。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未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仍接受物业公司管理和服务的,双方成立事实物业合同关系。在认定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成立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服务品质并未发生变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业主应继续按照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为宜。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民工工伤认定按照有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建筑工地等分别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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