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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出资是股东的法定和约定义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的出资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货币出资具有确定性,不存在对其高估或低估的问题,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则需要评估作价以确定其价值,所以出资不实的情形仅指非货币出资。根据《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股东出资不实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成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额。
2020-10-01 00:15:5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