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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因此,对于那些户籍在农村的受害者,如果其离开原居住的农村进城务工或从事其它正当工作,并连续居住在城镇一年以上,应视其为城镇居民,应比照城镇居民的生活费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这种类型的受害人在证明自己的“准城镇居民”身份时,应提供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工作单位的证明、居住地居委会的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2020-09-30 22:11: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