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有哪些责任吗问题解答如下, 高度危险作业的认定,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这里的周围环境是指人们的财产或人身的安全状态)。
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当高度危险作业的客体在没有被投入营运活动时,只是作为一种静止的物体存在,一般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即使造成损害,也不属于该种责任。
3、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反之,若不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就会大大地增加危险性。这也决定了法律对此类活动在程序上有着严格的规定,或对这类活动有特殊的要求,赋予特别的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规定的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
根据新的《侵权责任法》第九章、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依然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主观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免责事由是战争、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等。
1、被侵权人故意。如自杀、自伤。例,甲想自杀,但又怕痛苦,听别人说触电身亡没有痛苦,于是在某日拿了根湿棍子去撩高压线,触电身亡,电力公司对甲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某航班在航行过程中突遇龙卷风和雷电袭击,导致飞机失事坠毁,机组人员和乘客全部遇难,航空公司不能以龙卷风和雷击为不可抗力作为对乘客及机组人员的赔偿免责事由。
3、自甘风险。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的发生又自愿甘冒损害发生的危险,结果损害却真的不幸发生了。如,乙为某理工大学物理系高材生,为了监测雷电实验,自行制作了监测雷电设施,后因实验失败,被雷电击中身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有些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既含有故意有含有过失的成分,对于这种情况,不便于以过失还是故意来进行表述,因此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专业解答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如何承担举证责任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专业解答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什么是高度的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专业解答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一般要看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只要从事高度危险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那么责任就会由作业人来全额的承担,如果受害人存在过失的行为,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
专业解答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律师解析 高度的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在作业时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剧毒及放射性等对周围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
律师解析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 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律师解析 其构成要件只包括: 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 2、存在损害事实。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律师解析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 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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