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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反诉的规定

母** 河南-焦作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29 10:34:07 396人阅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反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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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反诉的规定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

举证期限到了以后,对已经提交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交的证据申请弥补修正的,上述这些情况可以再次确定举证日期,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句的意思是,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
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并经人民准许。人民确定举证期限
第九十九条人民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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