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没有问题,但关键是对方是否会同意本方的要求,事实上,双方正是因为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本方才到的,因此,答应的可能性不大。当然,法律也规定了,原告方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可以增加诉讼请求。 一、《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民事诉讼的程序,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同时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状记明的事项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
定。另外,对于民事纠纷,适家调解的,人民会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接受调解,解决纠纷,对于人民不予受理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到人民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
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在法律上没有问题,但关键是对方是否会同意本方的要求,事实上,双方正是因为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本方才到的,因此,答应的可能性不大。当然,法律也规定了,原告方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可以增加诉讼请求。 一、《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