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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前隐瞒不育,且婚后感情不和,离婚是否能要求返还彩礼彩礼钱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男女结婚必须完全自愿,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确立夫妻关系。 男女双方按照习俗举行的订婚,不属于法定的结婚程序,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在订婚仪式上所作的承诺,也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比如书面婚约,应该属于无效条款。如果有一方违反婚约不打算结婚,并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小邱所收取彩礼,从法律属性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婚约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赖某有权要求予以返还。
只要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哪怕同居生活,女方也应该返还彩礼,但需要根据双方同居时间长短,以及给付彩礼数额,当地消费水平综合判断返还的数额。《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婚姻法关于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有具体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就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第一种,没有登记结婚的;第二种,虽然登记结婚了,但没有共同生活的;第三种,结婚后,因为支付彩礼导致给付一方生活困难的。本案说的情况是迅速离婚,虽然没有明确到底迅速到什么程度,是几天还是几个月,但从实践上看,结婚两三个月就提出离婚的话,可能理解为很迅速了,而且可想而知,双方在提出离婚前早已发生了很严重的矛盾,共同生活的可能性不会很大,因此,这就基本具备了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的立法本意,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当然,如果女方将一部分彩礼用于双方的婚礼或者生活开支的,比如一起去旅游消费了,这部分共同开支,就不能要求退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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