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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可以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吗

刘** 江西-赣州 子女抚养咨询 2020.09.28 03:40:53 378人阅读

婚姻存续期间可以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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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婚姻存续期间可以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吗《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基本案情原告付某桐的母亲韩某与被告付某强于12月7日结婚,于9月18日生育一子付某桐。韩某住院生育原告付某桐的医疗费用由被告付某强支付。自原告付某桐出生后,其母亲韩某即带其离开单独居住至今,被告付某强亦未支付过原告付某桐抚养费。被告付某强现无固定收入。原告诉至,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二)裁判结果郑州市惠济区人民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出生后,原告母亲即与被告分开居住,原告母亲带原告单独生活,被告未支付过原告的抚养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付某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每月人民币4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原告付某桐自10月份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被告付某强于判决生效后按每月人民币4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付某桐的抚养费至其满十八周岁;驳回原告付某桐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三)典型意义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前,对此一直存在争议。而《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同时,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夫妻发生离婚纠纷后,往往会分居,在这期间,如果只有一方在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那么这一方有没有权利向另一方主张小孩的抚养权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才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孩子的抚养问题,这意味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夫妻关系虽然没有解除,但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各自使用的情况下,抚养教育子女的费用完全由一方承担,显然于法不符。而且子女抚养费是需要实际支出的费用,在抚养子女一方收入较低的情况下,如果另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将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如果支付了,又和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不吻合。一、主张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在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一般都是共同用于家庭支出,共同负担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从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能够生活为止,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是父母双方应尽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仍应履行抚养义务。通常在夫妻双方关系较好家庭生活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一般都是共同用于家庭支出,共同负担子女的抚育费用但是在夫妻双方关系紧张不和的情况下,在双方已经分居但还没有离婚,或者一方已经向诉讼离婚但尚在诉讼期间,此时双方经济收入基本上已经分开不再共同用于家庭支出,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往往都是由夫妻一方抚养,抚养教育子女的费用基本上也都是由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担,另一方对子女基本上是不管不问。而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子女抚养费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是与婚姻法中规定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相悖的。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都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没有特指给一方的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只要夫妻关系没有解除,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的收入应当共同用于家庭支出,包括抚养教育子女。所以只要夫妻双方末离婚,即使在在夫妻双方闹矛盾或分居期间经济收入分开的情况下,双方的财产仍然是共同财产。但是在这种时候双方抚养教育子女的费用往往完全由夫妻一方承担,这样加重了抚养子女一方的负担,影响子女的实际生活,似乎也违反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1]正是居于希望夫妻婚后能够共同进退、同甘共苦的良好愿望,我国法律选择了婚后所得共同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这是我国法律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没有管理权的概念,更没有相关的具体管理措施的规定。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制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共同财产制缺乏内部调节机制,应当建立非常财产制[2]正如梅仲协先生所言:“盖公同共有之存在,为使公同关系之目的易于达到,故公同关系存续中,不能不维持公同共有之状态,各公同共有人,自不得请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3]对这一现象,我们现行的婚姻法是有缺陷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让事实上不共有的财产却处于法律上的共有地位。那么在夫妻分居期间,仅有一方抚养小孩的能否向对方索取抚养费呢。结果当然是不行了。因为夫妻财产尚末分离,本来就是共有的,不存在索要一说了。三、分居制度我国《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除些以外对于分居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规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分居制度就是一项空白,只要判决双方不予离婚,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仍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指的财产。我国法律上没有关于分居的规定,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依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还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无法对当事人分居的请求进行裁决,即使夫妻双方曾自行达成分居协议,由于缺乏法律的约束力仍是废纸一张。依据现有的法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共同生活的权利义务,夫妻财产归双方共同使用、管理,双方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也就是说,在获准离婚之前,夫妻分别生活不被认可,一方要求同居或以此为由寻找对方而发生的纠纷,除非触犯刑法,否则均被视为家务事。分居制度的空白,让夫妻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问题成为一个头痛的问题。如果能够出台法律专门规定分居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个问题将迎刃而解。针对目前这种情况,很多是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父母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另一方有权以子女法定代理人身份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样来判决另一方承担应该支付抚养费。还有的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双方夫妻关系没有解除,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分割,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来进行判决。在目前《婚姻法》尚有不足的情况下,根据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民法通则》17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照此规定夫妻对法定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如果夫妻双方分居了,那么夫妻财产基本上是各管各的,那么抚养孩子的弱势一方如果根据这一条来,我想应该更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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