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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一直调解不成功,对全责方有什么影响

赖** 江苏-苏州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0.09.28 00:22:08 350人阅读

车祸一直调解不成功,对全责方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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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调解不成,会被。
2、对于全责方,将承担赔偿。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具体费用,需要结合案情计算。

2020-09-28 00:24:0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没批捕,没批捕的话是37天就证明证据不足可以放人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 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第二百八十五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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