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建议积极和警方保持联系,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必要时可以请律师介入,推进案件的进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派出所去村里采血,是出于何种执法目的,公民有无义务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作出如下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除具备法定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当场收缴罚款,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罚款应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必须出具相关收据,
因此,派出所应当向村民解释说明村民采血的原因,并且这是村民需要配合的法定义务,如村民不配合,再出具相关收据罚款,并要求村民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这样就是合法的。
如果不具备以上条件就罚款,就属于滥用执法权力,就不合法了。
你咨询的应该属于政策方面的问题,法律对这块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涉及,请咨询对应的政府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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