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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城镇户口,农村有房没有宅基地证,请问如果拆迁开发如何补偿?

吉* 黑龙江-伊春 结婚咨询 2020.09.26 08:08:21 343人阅读

我是城镇户口,农村有房没有宅基地证,请问如果拆迁开发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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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算法很复杂的,很难算的精确,大致就是人口和面积都算,现在拆迁一般是给回迁安置面积,每个人几十平米那种。房子大人均就多,房子小人均就少。农村户口的可以另得到集体土地的农业用地占地补偿,城镇户口的没有。另外城镇户口的,在给了拆迁安置房面积后,就不能再申请经济适用房了,应主动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否则一经查出按骗购处理,5年不得再次申请。如果想申请,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就必须放弃本次拆迁的回迁或安置面积,这个不靠谱,一般人谁会这么做啊,一边是遥遥无期的经济房摇号,一边是近在眼前的拆迁安置,谁会选放弃安置。

2020-09-26 08:10:21 回复

宅基地未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话,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只要符合城镇规划,可以在宅基地上建房。《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十)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二OO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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