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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5款规定的四个条件

ask****347 山东-济南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25 21:56:36 480人阅读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5款规定的四个条件都具备了而省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是否属裁定违法。具体:设计图纸是四项诉讼请求的共用证据又是四项诉讼请求的唯一证据。一审法庭上向对方当事人交出设计图纸原件,对方当事人拒绝损交,本人无法自行收集设计图纸原件。本人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书,请法院向对方当事人调取设计图件原件。法院拒絕调取设计图纸原件。本人向省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省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这是否为违反《诉讼法》200条第5项?本人下一步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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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49条至51条内容如下: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020-09-25 22:13: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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