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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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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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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监听嫌疑人电话需什么审批程序

任** 湖北-宜昌 刑事诉讼咨询 2020.09.25 01:40:35 403人阅读

检察院监听嫌疑人电话需什么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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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3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  
2、本条规定的、贿赂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罪、罪、单位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利用影响力罪。  本条规定的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包括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等案件。  
3、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受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

2020-09-25 01:41: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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