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第一看守所-存钱存物须知为了确保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家属给看守所被监管人员存钱时其卡上余额不能超过2000元。存物需要拿着在押人员给您寄出去的送物单才可以办理。看守所被监管人员近亲属指被监管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其他人员;一律不给办理。您在存钱存物时请您:签名、注明关系及留下宁德电话。北京市
第一看守所-被监管人员亲属寄送财物须知
第一条为保障正常监管场所秩序,维护被监瞥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监管法规、规章,制定本须知。
第二条监管场所接待室负贵办理接收寄、送被监管人员财物工作。
第三条看守所被监管人员亲属、拘留所被监管人员亲友可以为被监管人员寄、送财物。
第四条送财物人员应当持有效居民身份财物接收手续,并遵守监管场所规定。
第五条寄、送被监管人员财物包括现金、衣服、鞋(布)袜、公开发行的书籍等日常生活用品。其中寄、送现金每次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特殊情况须经所长批准。
第六条监管场所应严格对接送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下列寄、送的物品不予接收:
(一)药品、食品、饮料、洗(漱)涤品、书籍;
(二)信用卡、手表、电信器材、指甲刀、剃须刀、香烟、打火机、易燃易爆物品。
(三)其他妨害监所安全物品。依照规定应予退回的物品,应当向寄、送物人说明不能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接收财物时,民警与送物人应当面清点、登记,经核对无误后双方在收据上签字。交送物人收执。
第八条对邮寄的财物,被监管人员已交付监狱等场所执行的,由监管场所负责转交执行机关;其他情形出所的,按邮政地址退回。
第九条被监管人员亲属可凭有效证件,向监管场所提出申请,查询被监管人员在所内的消费情况。监管场所核实身份的,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条寄、送财物人可凭邮寄单或者送物凭据,到监管场所查询被监管人员收物情况。
第十一条各监管场所应畅通渠道,及时征求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意见,主动接受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的监督。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501号(北京市
第一看守所)邮编:1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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