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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癌症,丈夫要离婚,怎么办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你要考虑的不应该是能不能判决,你自己首先要清楚明白妻子跟你离婚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你上面口述了两条,她得了癌症以及感情不和,我们不知道这两条之间的先后和主次,如果是感情不和在先,又发现得了癌症,这个时候女人提出离婚,一般都是最真实的选择,癌症,一般情况下意味着生命已经不长,她在这个时候离开你,应该是千思万虑之后的抉择,生命很短暂,也许在过去的时间里,你们感情不和已经是事实,只是彼此还没发展到要离婚的地步,那是因为她潜意识觉得反正日子还长着呢,先凑合再说,实在不行再考虑离婚;可是当一个人发现时间已经所剩不多的时候,往往会想做自己最想做的事,过自己最想要的生活,即使是离婚,一个人生活,也好过在最后的日子里只剩下感情不和的争吵和别扭。当然,我们都不希望你们是这样的;如果她是因为得了癌症,情绪不好,误以为感情不和,那么你应该理解她、支持她、陪伴她……我在中民婚姻网也听过会员讲过类似的情况,不过他们都是彼此陪伴,陪那个时间不多的人度过人生最后的时光!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不管是什么原因吧,她得了癌症,意味着生命不多,作为一个铁骨铮铮的男子汉,于情于理这个时候你不该离开他,能有机会为她做这些有意义的事情,是何其幸福,何况,她是你的女人,是你孩子的妈妈!
【法律意见】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之间共同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原来姓名的权利。封建法律规定,结婚后,妻子必须姓丈夫的姓氏,“倒插门”的女婿必须姓妻子的姓氏,这是封建后的宗法思想,是必须破除的。?第二、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决定子女姓氏和民族从属的权利。子女出生后,是随母姓,还是随父姓;夫妻民族不同的,子女是随父亲的民族还是随母亲的民族,夫妻有平等决定权。子女成年后,可由其自己决定随父亲或随母亲的姓氏和民族从属。?第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四、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责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样,抚育子女也是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绝对方行使其权利。即使夫妻离婚,这一义务和权利也不得改变。?第五、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者说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每个公民艘必须遵守的,在家庭中无论丈夫或妻子,都应平等地承担这一义务。如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夫妻双方应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该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经济上相互扶助,无论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必须对其尽扶养的义务。第七、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擅自处理,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第八、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如抚养子女、赡养双方的老人等。?第九、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任何一方去世以后,生存的另一方都有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死者的遗产,取得遗产的所有权,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限制其对所继承的遗产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您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而产生的法律行为。还规定:一方不履行扶助义务时,需要扶助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一方不履行扶助义务,需要扶助的一方应向村(居)民委员会反映,向所在单位反映,经教育、批评、行政处分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可向人民诉讼,情节严重的,构成遗弃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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