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之后,法律赋予管理人请求继续履行双务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管理人可以基于履行合同是否有利于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考虑,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双务合同。这里所指的双务合同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成立但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二是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或债务人为保证企业的继续经营,而签订的新的双务合同。对这两类合同进行具体分析,又包括以下情况:一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合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则不发生共益债务的问题。二是在债务人没有履行而对方当事人已经全额履行的情况下,或者合同双方均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则会产生共益债务。三是进入破产程序后,如在重整程序中订立的双务合同,则会产生共益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根据民法原理,无因管理是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虽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在破产程序中,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或者事务由第三人所管理,而第三人又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第三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即为无因管理,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应作为共益债务。由共益债务的特点决定,这种因受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务必须发生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后,否则不构成共益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也是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指基于没有合法根据而使他人受损、自己受益的行为,受到损失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不当利益的人返还该不当得利,受损人为债权人,受益人为债务人。如果管理人管理的债务人财产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获得利益而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应该将此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人。这种不当得利由于会使债务人财产从整体上增加,因此这种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这种不当得利也必须发生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后,否则不构共益债务。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类是政府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主要指的是政府和政府部门举借,要用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比如说像现在由政府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 二类是政府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比如说是有一些有收入来源的一些市政的项目,他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政府出具了担保函,这个就有担保责任的债务。 第三类就是其他债务,指的是一些企事业等单位举债用于公益性的项目,这些项目一般都是用单位自身的收益偿还的,比如说医院它向银行借款的时候政府既没有承诺还款,既没有受用财政资金安排还款也没有出具担保函,但是当它债务出现偿债困难的时候,政府有可能根据需要给予一定的救助。
您好,关于债务人包含哪些权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务人有哪些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债权无效抗辩权。
《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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