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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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权是公民的重要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除非法定的机构和部门经过严格审批,不允许个人擅自使用专业器材对他人进行跟踪、监视、拍照的,更不用说放到网上加以传播了。因此传播个人隐私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一、监督权、隐私权都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公民同时行使这两种权利时,容易出现边界模糊的情况,期间应该有个平衡的问题。随意曝光他人视频的做法侵害到了公民的隐私权,应当予以限制。如果曝光的对象是普通公民,这种做法就侵害了他人的权利,不仅应当受到谴责,还要追究法律责任。而作为官员或公众人物,因其手中掌握权力或有公众影响力,就理应受到更多的监督和约束,在一定的程度上就必须牺牲一部分隐私权,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网络曝光,前提是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对监控器材采取管制措施,私人对公民进行监听、偷拍等行为均属违法,而将违法偷拍的视频资料传播到网络上,无疑是对当事人合法隐私权的侵害,当事人有权进行责任追究,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的,警方也会采取相应措施。
父母在没有得到子女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拆看其信件、手机、电脑是侵犯其隐私的行为。父母了解、关心子女应该与子女进行沟通与交流,而不能通过偷看子女的信件等侵犯隐私的方式来掌握其思想和行为。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子女并非父母的附属物,其人格独立,子女的信件、手机、电脑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父母也应当尊重子女的隐私,要树立隐私意识,明确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
所以,当父母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孩子主动与父母沟通,说明他们的这一行为是对自己的不尊重,同时也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相信父母会理解、尊重。如果父母固执己见的话,可以求助于学校老师,甚至有关部门帮助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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