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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私自卖掉共有卡车怎么办

李* 浙江-舟山 经营管理咨询 2020.09.19 18:35:46 359人阅读

合伙人私自卖掉共有卡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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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涉及对共有财产的处分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1款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根据这一规定,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关于共有的分类,《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所谓“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其拥有的份额,对同一项财产分享相应的权利,分担相应的义务;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按份共有”主要包括合伙经营关系等,常见的“共同共有”则主要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和共同继承的财产。关于共有财产的处分,我国法律也有细致规定,如按份共有人有权对属于自己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出去或者转卖给别人,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在合同中对处分行为有限制的,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于非共有人购买的权利,几个共有人都想购买的则由转让人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某一共有人或某部分共有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其行为无效,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共有人应负赔偿责任。你与王强等额出资购买汽车共同从事长途货运,属于按份共有关系,王强有权对属于自己的5万元部分进行处分,但在处分其拥有的份额时,作为按份共有人的你在同等条件下,对他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未征得你同意的情况下,王强擅自处分汽车的行为对你不产生法律效力,故你可要求王强追回己卖出的卡车,如果卡车已无法追目,你则可依法要求王强承担赔偿责任。

2020-09-19 18:3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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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对于3人共有财产,一个人私自卖掉属于什么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属于侵权纠纷,不构成犯罪。协商不成,到,主张侵权赔偿。r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r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r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r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r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r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r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r(一)停止侵害;r(二)排除妨碍;r(三)消除危险;r(四)返还财产;r(五)恢复原状;r(六)赔偿损失;r(七)赔礼道歉;r(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r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婚姻法解释三:一、对夫妻房产大致上有这样的规定: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二、对其他财产方面的规定: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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