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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原告转让债权给第三人后,如何处理?

刘** 江西-上饶 债务纠纷咨询 2020.09.19 10:33:51 379人阅读

诉讼中原告转让债权给第三人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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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已经将债权合法转让的,与被告之间已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应当申请撤诉;接受债权转让的第三人,作为适格原告,可以决定是否重新或与原被告协商解决。  
一、原告债权转让后,与被告之间已无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撤诉。  
1、《民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2、《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  
1、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2020-09-19 10:34: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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