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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设立时应在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

杨* 贵州-黔南 抵押担保咨询 2020.09.19 05:57:47 458人阅读

抵押权设立时应在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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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下称《办法》)和《房屋登记薄管理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并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以下三项内容:其
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其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其
三,登记时间。由此可见,抵押担保范围不是一般抵押权登记必须记载的事项;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在《试行办法》中已明确为“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所以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是他项权证必须记载的事项。

2020-09-19 05:5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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