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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怎么入账,抵债资产怎么管理?

曹** 北京-怀柔区 其他咨询 2020.09.18 22:00:08 300人阅读

抵债资产怎么入账,抵债资产怎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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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债资产怎么入账依法取得的房产、土地及车辆,原则上应将资产权属转移至交行名下并在权属转移至交行名下之日起转入“130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核算;如各行所在地的政府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可暂不转移资产权属且能保证抵债资产安全的,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依法取得的除房产、土地、车辆外的其他抵债资产必须在资产交付至我行之日起转入“130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核算。转入“130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核算的抵债资产价值应当在扣除有关费用后先冲减债务本金,再冲减应收利息。
二、抵债资产怎么管理各分支行取得抵债资产后,应及时建立台账和相关保管档案,详细记载债务人名称、抵债资产种类、规格和数量、抵债金额、收取时间、存放地点、保管人、入账情况以及处置情况等要素,并将办理以物抵债过程中制作或者收到的各种凭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作为附件,与保管档案一并保存。各行取得抵债资产后,应抓紧处置。对暂时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应设专人妥善保管,并建立保管员责任制;定期进行抵债资产的检查、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及抵债资产的安全与完好;定期做好抵债资产的统计工作。

2020-09-18 22:01:08 回复

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在建工程资产五类。根据这五类资产的不同性质,管理人应全面依法实施管理,以保证破产财产的安全,使破产财产得到最大的价值实现,最大限度地满足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的债权要求。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
1、集中管理,如对运输工具等易于流失的资产,采取集中管理的办法。
2、适时维护。如对于易损机械设备,应组织破产留守人员定期维护,以防在处理前损坏。
3、发挥应效用。对于房屋等资产,如果清算周期较长,可以在征得债权人同意情况下对外出租,一方面可以使破产财产适度增值,另一方面又起到维护和保养的作用。
4、参加保险。清算周期一般都在三个月以上,因此管理人应具有风险意识,注意购买固定资产的财产保险,以避免无法预见的不必要损失。
二、流动资产管理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存货、应收款(债权)。货币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和现金存款,对于银行存款采取全面销户集中存款的方式,划入管理人账户集中管理,对于现金存款应由会计专人负责保管与核算,注意安全防范措施。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和产成品、半成品,管理人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盘点并编制存货盘点表,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按价高价者得的原则及时处理。
三、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对于无形资产的管理,管理人更应花费时间和精力。
首先应依法确权,必须聘用专业人员对包括专有技术在内向无形资产确定权属;
其次要依法评估,即依法确定无形资产的合理价值;三是依法转让,管理人在评估的基础上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
四、投资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主要指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管理人要根据破产企业所占股份份额分别形管理。对于全资子公司,管理人则应全面接管,进行资产管理和转让,收回投资后纳入破产财产分配;对于占控股权的公司,则应视实际情况进行接管,在资产评估和股权转让后退出,收回投资纳入破产财产分配;对于其他参股企业,则应正式致函该企业,要求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和股权转让,收回投资纳入破产财产分配。
五、在建工程管理如破产企业存在在建工程,应征得债权人会议决定续建、停建或转让。在债权人会议决定前,管理人应组织在建工程负责人对工程的资产进行核算,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一、抵债资产的入账确认与终止确认
(一)而实际工作中,抵债资产的确认入账却非常复杂,主要是因为以物抵债事项存在实质与形式不同步现象。以物抵债过程中,无论是判决还是双方协商,金融企业从判决或协议生效到实际取得所有权并占有抵债资产,通常时间较长,甚至最终不了了之。在此情况下,金融企业对抵债资产入账确认以及对应债权的停息、终止确认处理莫衷一是。有的在判决或双方协商生效后即确认抵债资产,冲抵借款人债权本息;有的在判决或双方协商生效后仅做停息处理,待实际占有、扣压抵债资产后再确认抵债资产,冲销债权本息;有的在实际占有、扣压抵债资产前不做任何处理。
(二)在抵债资产的终止确认方面,实际工作中一个比较复杂而且常见的问题是,抵债资产处置时的分期收款或延期收款,此时是否终止确认,如何确认,是金融企业面临的难题。实际做法是,有的在签署协议收到首付款时,即冲销抵债资产并确认处置损益,分期付款或延期收款部分作挂账处理;有的则在收到全部价款后才作终止确认,对分期付款部分作预收款处理。
(三)抵债资产确认问题的核心在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执行与把握,即是否确认入账或终止确认,关键应看抵债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一般为95%以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实现转移的,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抵债资产;保留了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
(四)按照上述原则,以物抵债行为发生时,应在协议或判决生效之日,先对债务人债权本息停止计息,待取得所有权并实际收到、占管抵债资产后,再确认抵债资产,冲抵债权本息,确认债权损益,否则不予确认。抵债资产处置时,如果金融企业不再拥有或控制抵债资产,抵债资产上的风险和收益已经转移对方时,应对抵债资产作转销处理,分期付款或延期收款部分作应收款处理,即将抵债资产转作应收款,同时确认处置损益。如果只是签署协议,金融企业仍然拥有或控制抵债资产,相应的收益和风险仍由金融企业担负,则不终止确认,不需进行账务处理,分期收款作暂收款处理。
二、抵债资产计价及损益处理
(一)从被单独作为一项资产确认至今,抵债资产计价经历了作价、以债权成本计价和以公允价值计价三次大的变化:最初,抵债资产通常采用作价计量,作价方式一般不外乎债权债务双方协商、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判决三种方式。实际工作中,通过上述三种方式产生的抵债资产价格一般都高于抵债资产的真实价值。
(二)原因在于,协商计价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金融企业经办人员出于满足考核要求和规避个人经办责任目的,在定价谈判中往往妥协于借款人的要求,与其形成“双赢”的结果。
(三)而评估计价则受到评估机构自身利益的影响,评估费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在高估抵债资产价值可以迎合多方利益要求的情况下,评估价背离于实际价值也就不可避免。判决受地方保护的影响,也经常出现有利于借款人的高判。上述情况导致抵债资产作价背离于其市场价值,形成抵债资产价值虚涨,隐藏了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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