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国家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法院审理期限是怎样规定的?二、法院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地裁定,无限期拖延办案怎么办?
您好!
一、国家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国家机关的赔偿决定不服,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提讼。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二、人民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人民接到行政赔偿状后,在七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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