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新疆法律咨询 > 昌吉法律咨询 > 昌吉其他法律咨询 > 夫妻财产约定的司法解释包括什么

夫妻财产约定的司法解释包括什么

周** 新疆-昌吉 其他咨询 2020.09.18 07:26:58 491人阅读

夫妻财产约定的司法解释包括什么

其他人都在看:
昌吉律师 其他律师 昌吉其他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婚姻法》修改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夫妻财产的归属可以以书面的方式或者是口头的方式加以约定,但有效成立的口头约定需要双方的认可,如果发生争议,则该口头约定不成立。口头约定的方式不能适用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而且也不确定,当事人难以举证,很难设想在离婚时,或者是在确定财产权属时,一方会承认对己不利的口头财产约定。所以修改后的《婚姻法》要求,夫妻财产约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认定为没有约定。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包括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没有必要公证的问题,这次修改后的《婚姻法》没有作出规定,表明夫妻双方对约定可以进行公证,也可以不进行公证。如果进行了公证,变更时也应进行公证。夫妻双方没有公证的财产约定,只要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就应为有效约定。
1、必须是夫妻双方就其财产订立的协议。约定是婚姻当事人对于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如何管理处分的协议,是在特殊主体之间建立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如同婚姻登记一样,对双方主体的要求极为严格。
首先,必须由婚姻当事人亲自订立,不能由他人代替。
其次,约定双方必需是将要建立或已经建立了合法婚姻关系的婚姻当事人。婚前财产协议的当事人必需具有未婚夫妻关系,而结婚是他们婚前财产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再次,双方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否则只能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夫妻双方必须在进行约定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婚前财产或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约定。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如以不结婚或离婚相要挟签订的财产协议自始无效。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财产协议,或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协议无效。
3、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并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
首先,双方在订立财产协议时,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其
二,不能以财产约定规避法律义务。约定的内容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的清偿责任。若夫妻之间是为出于规避养老育幼的义务、逃避债务等法律义务的目的而订立的所谓财产协议,则当然无效。其
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约定的财产必须以当事人双方有权支配的财产为限。其
四,应符合有利于生产发展和方便夫妻生活为原则,这是法律确立约定财产制的出发点和归宿,所以,在确定协议的内容时,必须贯彻这一原则。
4、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内容要明确。如对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时,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夫妻对某些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该项财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夫妻共同所有;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仍归个人所有。

2020-09-18 07:27:5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财产约定的司法解释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在《婚姻法》修改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夫妻财产的归属可以以书面的方式或者是口头的方式加以约定,但有效成立的口头约定需要双方的认可,如果发生争议,则该口头约定不成立。口头约定的方式不能适用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而且也不确定,当事人难以举证,很难设想在离婚时,或者是在确定财产权属时,一方会承认对己不利的口头财产约定。所以修改后的《婚姻法》要求,夫妻财产约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认定为没有约定。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包括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没有必要公证的问题,这次修改后的《婚姻法》没有作出规定,表明夫妻双方对约定可以进行公证,也可以不进行公证。如果进行了公证,变更时也应进行公证。夫妻双方没有公证的财产约定,只要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就应为有效约定。1、必须是夫妻双方就其财产订立的协议。约定是婚姻当事人对于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如何管理处分的协议,是在特殊主体之间建立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如同婚姻登记一样,对双方主体的要求极为严格。首先,必须由婚姻当事人亲自订立,不能由他人代替。其次,约定双方必需是将要建立或已经建立了合法婚姻关系的婚姻当事人。婚前财产协议的当事人必需具有未婚夫妻关系,而结婚是他们婚前财产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再次,双方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否则只能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2、夫妻双方必须在进行约定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婚前财产或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约定。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如以不结婚或离婚相要挟签订的财产协议自始无效。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财产协议,或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协议无效。3、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并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首先,双方在订立财产协议时,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其二,不能以财产约定规避法律义务。约定的内容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的清偿责任。若夫妻之间是为出于规避养老育幼的义务、逃避债务等法律义务的目的而订立的所谓财产协议,则当然无效。其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约定的财产必须以当事人双方有权支配的财产为限。其四,应符合有利于生产发展和方便夫妻生活为原则,这是法律确立约定财产制的出发点和归宿,所以,在确定协议的内容时,必须贯彻这一原则。4、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内容要明确。如对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时,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夫妻对某些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该项财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夫妻共同所有;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仍归个人所有。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财产约定的约定方式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一、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我国1980年的《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条指出:“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实际上对约定采取不要式主义。2001年的《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约定的形式改采要式主义。但是,现行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欠缺书面形式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问题,因而导致解释上的歧义。有人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没有书面形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其约定无效,适用《婚 姻法》第17条、第18条关于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我们认为,对于《婚姻法》第19条关于“约定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是否应解释为强制性规范,需要结合方式规定的目的与功能才能得出符合立法本意的解释。约定财产制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尊重大妻的意思自治及应对婚姻共同生活 的特殊性及个别性需要。对方式要求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防止冲动,避免草率的约定; (2)将当事人表现在外的意思,以特定方式保存,不仅杜绝对约定内容的争议,也避免举证的困难。 换言之,对夫妻财产约定采取要式主义主要是基于证据上的考虑,目的还是为了私权的保护,方式的欠缺并不害及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没有必要将其解释为强制性规定。《婚姻法》第19 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的“应当”, 不能与“必须”的法律含义做同等解释。因此,对于欠缺书面形式的口头约定,只要夫妻双方没有争议的,该口头约定也有效。最高人民原来就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所做的司法解释并未与新法相抵触,仍然可以适用。二、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约定财产制系规范夫妻间因婚姻发生的财产关系,其约定的内容主要有:1、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可以选择如下模式:(1)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约定实行完全共有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的财产都归夫妻共同所有。(3)约定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即部分婚前财产和部分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部分为夫妻个人所有。2、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还包括对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何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内容。3、约定对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如何清偿。4、约定婚姻关系终止或约定财产制终止时夫 妻财产的清算与分配。

您好,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类别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夫妻财产约定的类别(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规定共同财产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规定个人特有财产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二、夫妻财产约定的特征第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第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鼓起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第四,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