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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些地方的地方性法规中就有此明确的规定。 比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你们那儿的规定是怎样的,你应该直接向当地县级卫计局(计生局)咨询。
2020-09-18 01:44:3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