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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强制执行,我现在确实没有能力还,我该怎么办
强制执行时,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可以向提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这种情况下,不会拘留,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这里的“确实没有能力”,是指完全没有能力履行。如果有部分履行能力,也应当部分履行、分期履行。否则,可以采取拘留的司法强制措施。例如:本来欠款1000元,现在收入只有500元,生活费需要400元,那么,剩余的100元是要用来履行判决的,否则,即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1、确实没有能力支付的,法院也没有办法,即使是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也只能是中止执行或终止执行。2、但需要支付抚养费的被执行人有义务向法院执行法官证明确实无履行能力,法院执行法官也会查证,如果是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有可能被司法拘留或被追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强制执行时,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可以向法院提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拘留,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里的“确实没有能力”,是指完全没有能力履行。如果有部分履行能力,也应当部分履行、分期履行。否则,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的司法强制措施。例如:本来欠款1000元,现在收入只有500元,生活费需要400元,那么,剩余的100元是要用来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即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如果确实是属于无能力偿还债务的,一般不会被判刑。但是,如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要被判刑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公证法》第37条对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的效力作出了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后,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申请强制执行。该条是对“公证证据证明力”的延伸,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债权文书经公证后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最高院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明确了公证机构能够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债务双方对债权文书中给付内容无异议;(三)债权文书中载明了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债权文书经公证后即具有了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应当对公证文书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则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如果不予执行债权文书,则该债权文书便失去了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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