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7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 你院赣高法〔1999〕第151号《关于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时间如何表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2020-09-17 20:21:35 回复专业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采取拘留措施时,须于立即将涉案人员移送至看守所进行羁押,且拘留期间最晚不能超过二十四个小时。这就意味着,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应自被拘留者被送往看守所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而非从拘留决定正式生效的那天开始计算。因此,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应自被送往看守所的次日开始计算。
专业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采取拘留措施时,须于立即将涉案人员移送至看守所进行羁押,且拘留期间最晚不能超过二十四个小时。这就意味着,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应自被拘留者被送往看守所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而非从拘留决定正式生效的那天开始计算。因此,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应自被送往看守所的次日开始计算。
专业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采取拘留措施时,须于立即将涉案人员移送至看守所进行羁押,且拘留期间最晚不能超过二十四个小时。这就意味着,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应自被拘留者被送往看守所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而非从拘留决定正式生效的那天开始计算。因此,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应自被送往看守所的次日开始计算。
专业解答不是从当天算拘留时间的,从进入看守所的当天到第二天的同一时间才算一天,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时间不能超过三十七天,满三十七天没有批捕的应当依法释放,下文将详细介绍涉嫌犯罪被拘留是从当天算起吗这个问题。
专业解答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是从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的,未经刑事拘留直接逮捕的,从逮捕执行之日起计算。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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