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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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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哪位大神给我们说一下这个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的关于解决这个纠纷的内容呢?

谢** 内蒙古-赤峰 宅基地咨询 2016.09.07 20:01:21 2363人阅读

您好,我同学毕某是北京人, 他从他父亲那里集成了一套别墅,但是问题是他还有个姐姐,父亲的这套房子说了是留给他的,但是姐姐说这个房子有她的一份,现在发生纠纷了,不知道要怎么处理,望哪位大神给我们说一下这个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的关于解决这个纠纷的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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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做了以下规定: 十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两人以上作为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十
七、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承办人员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十
八、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承办人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承办人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
九、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
十、对争议土地需要进行测绘的,由争议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测绘机构进行测绘。    二十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二十
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十
三、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二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十
五、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二十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二十
七、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四)拟定的处理结论。    二十
八、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十
九、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2016-09-07 20:1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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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十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根据以上的规定,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可以参照上述的做法。

2016-09-07 20:03: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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