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对本国人不适用,因此,我国刑法将其作为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特殊刑种作了单独规定。 驱逐出境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法律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因为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所以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因为驱逐出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所以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附加刑是指刑法规定的刑罚方法,适用于补充主刑。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的一种刑罚方式。驱逐出境作为一种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不适用于犯罪的本国人,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又称为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适用附加刑时,一个犯罪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我国刑法中的刑种共9种。其中,主刑5种,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4种,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另外在实际案例中可以处两种以上的附加刑。现行《刑法》关于几种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规定的内容来看,都是指主刑的并罚,并不包括附加刑的并罚。目前,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于附加刑的并罚,法官可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并罚,即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这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所公认的数罪并罚的三大原则。
律师解析 限制加重原则,又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我国刑法规定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
律师解析 对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有以下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除剥政治权利终身的以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届满时,应宣布恢复政治权利;恢复政治权利后,便享有政治权利。但有的政治权利因为法律的特别规定却不可能再享有。例如,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的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当然包括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法官、检察官。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又称为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适用附加刑时,一个犯罪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我国刑法中的刑种共9种。其中,主刑5种,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4种,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另外在实际案例中可以处两种以上的附加刑。现行《刑法》关于几种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规定的内容来看,都是指主刑的并罚,并不包括附加刑的并罚。目前,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于附加刑的并罚,法官可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并罚,即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这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所公认的数罪并罚的三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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