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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适当照顾无过错一方?
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主要指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主要责任的一方。包括:一方有婚外恋或重婚行为;一方对他方有虐待、遗弃的行为;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并且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的;一方有封建思想,因妻子生育女孩或采取节育措施而要求离婚的;等等。在上述情况中,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应当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相对多分一些财产;而对有过错的一方,则可以少分一些,以体现对无过错一方的保护和对过错一方的惩罚。
由于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在分割财产时,一定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多分给其一些财产。这样做虽不能代替她(他)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却也能显示法律的公正。这里所说的过错是指对方有第三者或重婚的行为一方有家庭暴力的行为有虐待、遗弃的行为等。但是,必须注意,对有过错一方可以少分却不能不分给其财产,即使是有过错的人,也应当允许其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受害的一方要求有过错的一方“净身出户”,这种要求和做法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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